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资质申报指南

2021-09-27 浏览次数:284

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资质申报指南

室内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(以下简称“能力评价”)是省环保产业协会对会员单位开展的、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的第三方评价活动,

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,对相关会员单位的室内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进行评价,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。

申请能力评价一级的单位,应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,且所持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在三年以上(含三年);

(二)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;

(三)具有不少于10名获得省级以上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培训证书的技术人员,其中获得高级培训证书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;

(四)具有室内环境污染治理相关的发明**1项或实用新型**2项,或有1项治理技术经过省级以上机构出具的*评审或鉴定的技术意见;

(五)业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

(1)近一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0项住宅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或不少于10项商业用房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,

且治理工程均经过具有中国计量认证(CMA)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,达到国家室内环境标准要求;

(2)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面积累计达到30000平方米以上,

且治理工程均经过具有中国计量认证(CMA)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,达到国家室内环境标准要求;

(六)具有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技术管理制度。




申请能力评价二级的单位,应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,且所持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在两年以上(含两年);

(二)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;

(三)具有不少于6名获得省级以上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培训证书的技术人员,其中获得高级培训证书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;

(四)业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

(1)近一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项住宅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或不少于5项商业用房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,

且治理工程均经过具有中国计量认证(CMA)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,达到国家室内环境标准要求;

(2)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面积累计达到15000平方米以上,

且治理工程均经过具有中国计量认证(CMA)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,达到国家室内环境标准要求;

(五)具有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技术管理制度。


申请能力评价三级的单位,应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,且所持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(含一年);

(二)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;

(三)具有不少于3名获得省级以上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培训证书的技术人员;

(四)业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

(1)近一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住宅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或不少于3项商业用房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,

且治理工程均经过具有中国计量认证(CMA)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,达到国家室内环境标准要求;

(2)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面积累计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,

且治理工程均经过具有中国计量认证(CMA)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,达到国家室内环境标准要求;

(五)具有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技术管理制度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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